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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499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告张敏夫信用卡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9 15:18:1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4990号
张敏夫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告张敏夫信用卡纠纷一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清偿信用卡欠款142849.24元,包含本金112500.55元、违约金8230.23元、分期手续费19575元,利息及复利2543.46元(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分期卡领用协议》订明的标准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暂计至2023年2月26日);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年6月21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联系人:民二庭,陈祠平、郭淑慧,电话:020-83005972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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