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5182号原告广州留星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筠股东出资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9 15:26:43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5182号
欧阳筠:
原告广州留星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筠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按照其投资股份比例支付投资款4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年6月21日16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联系人:民二庭,陈祠平、郭淑慧,电话:020-83005972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