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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325号原告黄惠芳与被告李伟文、吴鸿均、河南中诚行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林文生、周洪娅、林梦诗以及第三人梁震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9 15:31:19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325号
河南中诚行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林文生、周洪娅:
原告黄惠芳与被告李伟文、吴鸿均、河南中诚行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林文生、周洪娅、林梦诗以及第三人梁震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325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惠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黄惠芳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十七
联系人:民二庭,辛野任越,电话020-83005811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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