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325号原告黄惠芳与被告李伟文、吴鸿均、河南中诚行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林文生、周洪娅、林梦诗以及第三人梁震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9 15:31:19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325号
河南中诚行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林文生、周洪娅:
原告黄惠芳与被告李伟文、吴鸿均、河南中诚行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林文生、周洪娅、林梦诗以及第三人梁震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3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惠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黄惠芳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联系人:民二庭,辛野、任越,电话:020-8300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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