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荔湾区人民法院院长信箱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返回主页

送达公告首页 >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4)粤0103民初484号原告广州市番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来先军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9 15:32:35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484号
来先军:
原告广州市番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来先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484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广州市番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来先军签订的《车辆委托管理合同》于2024年3月5日解除;二、被告来先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广州市番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将车牌号为粤A6FL04的车辆过户至被告来先军名下的手续;三、被告来先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番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费用3031.21元并赔偿滞纳金(三部分之和:第一部分以1392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二部分以1392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三部分以247.21元为基数,从2024年1月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总额以3031.21元为上限);四、驳回原告广州市番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来先军负担(原告广州市番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同意本院不退回,由被告来先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广州市番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四十八
联系人:民二庭,辛野任越,电话020-83005811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