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5402号原告邱华强与被告李晓林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9 15:33:48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5402号
李晓林:
原告邱华强与被告李晓林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100元整;2.判令被告自欠款之日起至偿清欠款本金之日止,以1100元整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作为计息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4年6月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联系人:民二庭,郑越海、梁又千,电话020-83006121、8300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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