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5658号原告广州凡思礼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一巅(广州)商贸有限公司、张群超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9 15:34:12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5658号
张群超:
原告广州凡思礼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一巅(广州)商贸有限公司、张群超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一巅(广州)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6934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以5693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22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二、被告一巅(广州)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仓储费23845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以2384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23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三、被告张群超对上述第一项及第二项诉讼请求项下被告一巅(广州)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巅(广州)商贸有限公司、张群超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年6月21日16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联系人:民二庭,孙晓娟、陈清秀,电话:020-83006104、83006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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