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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民初5954原告广州天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八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步坤、朱伟明、刘志勇、张婉儿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9 15:41:18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5954号
广州八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步坤、朱伟明、刘志勇
原告广州天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八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步坤、朱伟明、刘志勇、张婉儿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撤销广州天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广州八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354元款项的行为;2.撤销广州天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张步坤支付1800元款项的行为;3.撤销广州天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朱伟明支付99400元款项的行为;4.撤销广州天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刘志勇92400支付元款项的行为;5.广州八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天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20354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354元为基数,自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广州八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款付广州天易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银行账户;6.张步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天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18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800元为基数,自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张步坤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款付广州天易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银行账户;7.朱伟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天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994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99400元为基数,自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朱伟明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款付广州天易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银行账户;8.刘志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天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924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92400元为基数,自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刘志勇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款付广州天易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银行账户;9.张婉儿对上述广州八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五项、张步坤第六项、朱伟明第七项、刘志勇第八项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0.案件受理费由广州八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步坤、朱伟明、刘志勇、张婉儿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4年6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四十九
联系人:民二庭,郑越海、梁又千,电话020-83006121、83005857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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