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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03民初4232号原告戚彩霞与被告李荣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9 15:43:1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3民初4232号
李荣腾
本院受理的原告戚彩霞诉被告李荣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3民初4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荣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戚彩霞支付货款37971元;二、被告李荣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戚彩霞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其中2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以17971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81元,由被告李荣腾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联系方式:彭景威陈丽仪,电话:020-83006130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荔湾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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