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22293号原告袁晓锋诉被告江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2 15:12:26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22293号
江健:
原告袁晓锋与被告江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3民初22293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江健向原告袁晓锋清偿货款5500元。二、驳回原告袁晓锋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江健负担(本案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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