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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928号原告广州市禾盛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立贵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3 10:54:45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928号
蔡立贵
原告广州市禾盛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立贵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4)粤0103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广州市禾盛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立贵于2020年9月7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书》于2024年2月24日解除;二、被告蔡立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广州市禾盛运输有限公司办理将粤AC21W3车辆过户到被告蔡立贵名下的手续;三、被告蔡立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禾盛运输有限公司支付挂靠费合计8600元;四、被告蔡立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禾盛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2919.38元;五、被告蔡立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禾盛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3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日起计;以43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1日起计;以2919.38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6日起计;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六、被告蔡立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禾盛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七、驳回原告广州市禾盛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2.98元,由原告广州市禾盛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83.98元被告蔡立贵负担279元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
联系人:民二庭,邓咏诗刘瑾瑜,电话:020-83006221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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