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100号原告邱华强与被告陈军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3 10:56:58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100号
陈军:
原告邱华强与被告陈军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3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邱华强清偿欠款12100元;二、被告陈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邱华强支付利息(以121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2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邱华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75元,由被告陈军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民二庭,邓咏诗、刘瑾瑜,电话:020-83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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