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5916号原告彭石友诉被告广州铂金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池凤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3 14:37:55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5916号
池凤明:
原告彭石友与被告广州铂金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池凤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广州铂金装饰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0000元及利息5112.72元。(利息以工程款14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月11日起算,暂计至2024年1月15日为5112.72元,以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另,上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本案现定于2024年6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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