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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5916号原告彭石友诉被告广州铂金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池凤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3 14:37:55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5916
池凤明
原告彭石友被告广州铂金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池凤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广州铂金装饰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0000元及利息5112.72元。(利息以工程款14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月11日起算,暂计至2024年1月15日为5112.72元,以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另,上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本案现定于2024年618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四二十三
联系人:速裁庭,龙滋霖胡晓琴,电话020-83006155、83006149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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