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22743号原告陈菊英诉被告吴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3 16:11:36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22743号
吴海明:
原告陈菊英与被告吴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3民初22743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菊英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陈菊英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陈穗花、吴培微 联系电话:83005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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