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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03民初22743号原告陈菊英诉被告吴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3 16:11:36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3民初22743号

吴海明:

原告陈菊英与被告吴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3民初22743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菊英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陈菊英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

 

联系人:陈穗花、吴培微  联系电话:83005896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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