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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5334号原告冯兆坚与被告朱健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3 16:12:45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5334

朱健昌

原告冯兆坚与被告朱健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5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62416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民一庭,房志红、陆潇瑜,电话:020-83006163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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