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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5336号原告林必成与被告陈俊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3 16:13:01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5336

陈俊烨

原告林必成与被告陈俊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42000元;2.判令被告偿还利息(以借款本金42000元为基数,自202421日起至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6181530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民一庭,房志红、陆潇瑜,电话:020-83006163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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