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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5968号原告广州市荔湾区金双辉宝石店诉被告王玉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3 16:13:23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3民初5968

王玉海:

原告广州市荔湾区金双辉宝石店与被告王玉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5968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229325元及利息(229325元为基数,自202352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利率上浮50%计收,暂计至20231120日的利息为6112.46);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613100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民一庭,张智荣、陈会莹,电话020-83006151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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