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5969号原告赵繁与被告杨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3 16:13:47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3民初5969号
杨志鹏:
本院受理原告赵繁与被告杨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被告杨志鹏向原告清偿欠款人民币274715.00元,并从2019年11月14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直至清偿完毕为止。(截至2023年8月31日利息为156864.54元,利息计算如下:(1)以274715.00元为基数,按2019年11月14日至2021年12月30日起,LPR为15.4%为标准,利息为90059.85元,(2)以274715.00元为基数,按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起,LPR为14.6%为标准,利息为66810.6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6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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