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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1196号原告吴志豪与被告吴宇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3 16:15:1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1196号

吴宇琳

 原告吴志豪与被告吴宇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吴宇琳向原告吴志豪偿还借款13200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吴宇琳向原告吴志豪支付借款利息(以132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5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告吴宇琳负担(受理费已由原告预缴,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退还该部分受理费)。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联系方式:杨仁义、何嘉欣,电话:020-83005854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荔湾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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