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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03民初23814号原告黄雪芳、潘斯聪与被告郭梦馨、郭梦香、潘烨霞、潘明荀、潘烨勋、潘烨敏、郭彪、郭峰、郭妙娟、潘烨英、郭华、郭伟继承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3 16:35:1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3民初23814号

郭梦馨、郭梦香、郭妙娟、郭伟:

     原告黄雪芳、潘斯聪与被告郭梦馨、郭梦香、潘烨霞、潘明荀、潘烨勋、潘烨敏、郭彪、郭峰、郭妙娟、潘烨英、郭华、郭伟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3民初23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东漖街东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郭梦馨、郭梦香、潘烨敏、周莲芳于2021年4月14日签订的《荔湾区东漖村“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协议编号:DJGZ7-373号)、《安置补偿补充协议》(协议编号:DJGZ7-373-1)以及广州东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郭梦馨、郭梦香、潘烨敏、周莲芳于2021年4月14日签订的《回迁安置面积调剂协议》(协议编号:DJTJ-070)中的合同权利义务由原告黄雪芳享有和承担其中的3/144,原告潘斯聪享有和承担其中的1/144,被告郭梦馨、郭梦香、郭妙娟各自享有和承担其中的24/144,被告潘烨霞、潘明荀、潘烨勋、潘烨敏、潘烨英各自享有和承担其中的4/144,被告郭彪、郭峰、郭华、郭伟各自享有和承担其中的12/144。

本案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黄雪芳负担152元,原告潘斯聪负担51元,被告郭梦馨、郭梦香、郭妙娟各自负担1216元,被告潘烨霞、潘明荀、潘烨勋、潘烨敏、潘烨英各自负担203元,被告郭彪、郭峰、郭华、郭伟各自负担608.5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家事少年庭,方楚云、王伟杰,电话:83005868、83005858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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