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1307号原告广州宝莱皮革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4 15:15:41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1307号
罗彬:
原告广州宝莱皮革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3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罗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宝莱皮革有限公司清偿货款74500元;二、被告罗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宝莱皮革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745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0元,由被告罗彬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民二庭,邓咏诗、刘瑾瑜,电话:020-83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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