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5303号原告盛康达(广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庾广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4 15:16:45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5303号
庾广成:
原告盛康达(广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庾广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322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2295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上浮50%计算,利息暂计至2023年12月31日为4092.72元)共计36387.7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年6月25日10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民二庭,辛野、李柳娴,电话:020-83005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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