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15529号原告吴厚芹与被告何友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4 15:33:5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15529号
何友雄:
本院受理原告吴厚芹与被告何友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3民初15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何友雄向原告吴厚芹清偿借款本金132162.86元;二、驳回原告吴厚芹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958元,由被告何友雄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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