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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03民初22330号原告周智豪与被告李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4 15:34:46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3民初22330

李俊杰:

原告周智豪与被告李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3民初22330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俊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智豪返还借款本金154100元;二、被告李俊杰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智豪支付利息(以154100元为本金,从2023年8月9日起计至返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55%为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2元、诉讼保全费1291元,由被告李俊杰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

 

联系人:杨文洁辜晓静  联系电话:83006110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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