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6281号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城市更新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与被告颜广雄、颜敏仪、颜广伟、颜广源、何丽贞、王晓贞、颜敏璇、王梓灏、何永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4 15:40:26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6281号
颜广伟、颜广源、何丽贞、王晓贞、颜敏璇: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城市更新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与被告颜广雄、颜敏仪、颜广伟、颜广源、何丽贞、王晓贞、颜敏璇、王梓灏、何永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被告颜广雄、颜敏仪、王梓灏、何永嫦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被告颜广雄、颜敏仪、王梓灏、何永嫦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3民初628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按广州市荔湾区宝华路宝庆新南约6号房屋后座现在实际的经祖面积进行交付。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邱思陵、欧阳梓晴 联系电话:83005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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