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4947号原告刘巧荣诉被告陈紫明、马茵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4 15:42:03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4947号
陈紫明:
原告刘巧荣与被告陈紫明、马茵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3民初4947号案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巧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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