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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5143号原告广州市桥盛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达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4 15:42:02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5143号
黄达国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桥盛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达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等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并告知你等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1070.58元、垃圾处理费126元、设施材料费83.33元、水泵用电47.2元、梯灯用电9.7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违约金1070.58元;3.被告负责案件受理费。
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将于2024年6月13日17时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联系方式:刘法官、卢书记员,电话020-83005919、83006170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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