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11388号原告肖永洁与被告丘晓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4 15:43:2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11388号
丘晓城:
原告肖永洁与被告丘晓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3民初11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丘晓城向原告肖永洁偿还借款20000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丘晓城向原告肖永洁支付借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6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丘晓城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民一庭,杨仁义、何嘉欣,电话:83005868、8300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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