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1212号原告蔡羡煜与被告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4 15:44:22 来源: 作者: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1212号
冯彬:
本院受理蔡羡煜与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彬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羡煜清偿借款本金643709元;二、被告冯彬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羡煜支付利息(利息以643709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237.09元,由被告冯彬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黄斐斐、黄嘉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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