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执异144、146号异议人杨启提出执行异议二案
发布时间:2024-04-25 15:12:3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3执异144、146号
广州市芳村区建筑材料公司、广州市冠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文荣、舒力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芳村区建筑材料公司、广州市冠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1996)芳经执字第59、60号】二案中,案外人杨启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变更杨启为(1996)芳经执字第59、60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执异144、146号听证通知书、申请书以及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副本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5月28日9时30分在荔湾法院执行局大法庭(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北路东安苑8号)举行听证。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黄法官,欧助理;联系电话:83006162、6172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北路东安苑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