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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执异144、146号异议人杨启提出执行异议二案

发布时间:2024-04-25 15:12:3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3执异144、146

广州市芳村区建筑材料公司、广州市冠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文荣、舒力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芳村区建筑材料公司、广州市冠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1996芳经执字第59、60号】案中,案外杨启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变更杨启1996芳经执字第59、60案的申请执行人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执异144、146号听证通知书、申请书以及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副本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528930分在荔湾法院执行局大法庭(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东北路东安苑8号)举行听证。

特此公告。

二十五

 

联系人:黄法官,欧助理;联系电话:830061626172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东北路东安苑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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