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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03民初9212原告聊城市苏悦昌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代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宇悢咫实业有限公司、聊城恒润纺织器材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5 15:24:42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9012号

云南代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宇悢咫实业有限公司、聊城恒润纺织器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聊城市苏悦昌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代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宇悢咫实业有限公司、聊城恒润纺织器材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 (2023)粤0103民初9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代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宇悢咫实业有限公司、聊城恒润纺织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聊城市苏悦昌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30703.13元;
二、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代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宇悢咫实业有限公司、聊城恒润纺织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聊城市苏悦昌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30703.13元的利息(利息从2021年9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7元,由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代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宇悢咫实业有限公司、聊城恒润纺织器材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方式:民二庭,徐红伟、温颖彤,电话020-83006040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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