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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03民初11388号原告肖永洁与被告丘晓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5 15:42:52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3民初11388号

丘晓城

    原告肖永洁与被告丘晓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3民初11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日内被告丘晓城向原告肖永洁偿还借款20000元

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日内被告丘晓城向原告肖永洁支付借款利息(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6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由被告丘晓城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

 

 

联系人:民一庭杨仁义、何嘉欣,电话:83005868、83005858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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