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6188号原告李俊与被告唐桥华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5 15:44:17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3民初6188号
唐桥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俊与被告唐桥华民间借贷纠纷,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886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期内利息28785.16元[以88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3012.4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年利率:15.4%)计算至2022年6月30日为25772.76元,以上借期内利息合计为28785.16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1565.73元[以886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4.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用3500元;5.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6月18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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