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6049号原告林学传与被告陈韶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5 16:33:21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6049号
陈韶蓉:
本院受理原告林学传与被告陈韶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及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被告按照合同约定赔付原告一个月的租金人民币7.4万元;2、请求被告赔付因其无故撕毁合同给原告造成的进货及人工财产损耗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整给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6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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