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569号广州市番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刘黄强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6 15:26:4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569号
刘黄强:
广州市番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刘黄强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56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黄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番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车辆服务费8000元;二、被告刘黄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番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保险费2379.66元;三、被告刘黄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番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以下滞纳金的计算标准均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以4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2022年6月20日;以6379.66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1日开始,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以10379.66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开始,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违约金不超过10379.66元);四、驳回原告广州市番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8.98元,由原告广州市番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37.55元,被告刘黄强负担181.43元(受理费原告广州市番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刘黄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广州市番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民二庭,谢佶利、沈昱町,电话020-83006119、5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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