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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638号原告广州悦好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鲍才贵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6 15:28:15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638
鲍才贵
原告广州悦好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鲍才贵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63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广州悦好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鲍才贵于2019年11月26日签订的《合同》于2024年2月23日解除;二、被告鲍才贵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广州悦好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将车牌号为粤AS5787的货车过户到被告鲍才贵名下的手续;三、被告鲍才贵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悦好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2022年至2024年2月23日的车队户籍车辆服务费11167.21元;四、被告鲍才贵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悦好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2022年及2023年保险费、车船税15375.57元;五、被告鲍才贵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悦好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以下滞纳金的计算标准均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以52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2022年5月17日;以13585.26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8日开始,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以18785.26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2023年5月17日;以25775.57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8日开始,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以26542.78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开始,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不超过26542.78元);六、驳回原告广州悦好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1.28元,由原告广州悦好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84.55元,被告鲍才贵负担716.73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迳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民二庭,谢佶利、沈昱町,电话020-83006119、5815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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