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1403号广州希望森兰电气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同达智能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6 15:29:17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1403号
佛山市同达智能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广州希望森兰电气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同达智能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同达智能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希望森兰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0000元;二、被告佛山市同达智能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希望森兰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80元,由被告佛山市同达智能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民二庭,谢佶利、沈昱町,电话020-83006119、5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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