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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145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被告苏美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6 15:29:53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1452号
苏美帅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被告苏美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4)粤0103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苏美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赔偿1764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苏美帅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
联系人:民二庭,邓咏诗刘瑾瑜,电话:020-83006221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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