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诉前调5152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万志诚、邹彩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6 15:31:21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诉前调5152号
万志诚、邹彩云: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万志诚、邹彩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先行调解告知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起诉要求:1、判令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告万志诚签订的《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2、判令被告万志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偿还本金137490.06元及利息、罚息。3、判令被告万志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支付律师费8600元。4、判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对处分被告万志诚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南浦岛新浦南路海龙湾如云轩1梯1003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邹彩云对被告万志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由被告万志诚、邹彩云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定于2024年7月1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经办人:邓咏诗、刘瑾瑜 电话:020-83006128、83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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