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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5230号原告何燕菲与被告广州云居优品家居有限公司、曾金祥、周德健、邓洪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6 15:31:58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5230号
邓洪浪
原告何燕菲与被告广州云居优品家居有限公司、曾金祥、周德健、邓洪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小额程序转普通程序)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原告起诉请求为:1、求法院判决被告一退还原告款项31000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占用原告资金利息,(本金:31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1月17日暂计至2024年02月02日,即:228.55元,实际利息数额应计至清偿之日);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支付延期交货的违约金:728元(从10月24日起至11月7日,共14天*0.1%*52000元);4、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承担本案原告的律师费5000元;5、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承担本案原告的保全保险费800元6、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二、三、四承担连带责任;7、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年6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民二庭,谢佶利、沈昱町,电话:020-83006188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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