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10663号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林孔凤服装加工厂与被告王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6 15:33:4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10663号
王焘: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林孔凤服装加工厂诉被告王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3民初10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焘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林孔凤服装加工厂支付加工款38154元;二、被告王焘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林孔凤服装加工厂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以38154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5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54元,由被告王焘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方式:彭景威、陈丽仪,电话:020-83006130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荔湾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