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25704号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合丰水产品经营部与被告郑畅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8 15:17:48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25704号
郑畅鸿: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合丰水产品经营部与被告郑畅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3民初25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畅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合丰水产品经营部支付货款135000元及违约金(以13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从2022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合丰水产品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98元、财产保全费1269.50元,合计4567.50元,由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合丰水产品经营部负担174.50元,被告郑畅鸿负担4393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民二庭,陈祠平、左晶晶,电话83005845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