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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536号黄美洪与冯永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8 15:18:42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536号
冯永庆:
黄美洪与冯永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53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冯永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美洪支付281200元及利息(以本金2812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冯永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美洪支付律师费30000元;三、驳回原告黄美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02元,由原告黄美洪负担57元,被告冯永庆负担604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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