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8264号原告吴春宇与被告广州市大文豪发展有限公司、杨俊莹、黄纬、霍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8 15:50:38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8264号
黄纬:
本院受理原告吴春宇与被告广州市大文豪发展有限公司、杨俊莹、黄纬、霍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为: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大文豪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场地出租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2年10月11日解除;二、请求判令被告广州市大文豪发展有限公司、杨俊莹、黄纬、霍达共同向原告返还2022年10月 12日至2024年10月16日租金547655.75元 (按每月22666.66元计算,共计24个月5天);三、请求判令被告广州市大文豪发展有限公司、杨俊莹、黄纬、霍达共同向原告返还2019年7月17日至8月16日租金22666.66元、2020年2月租金22666.66元、2020年3月租金22666.66元、2020年4月租金每月11333.33元(按每月22666.66元x50%计算)、2020年5月租金每月5666.66元(按每月22666.66元x25%计算)、2020年6月租金每月5666.66元(按每月22666.66元x25%计算),2021年6月租金22666.66元,以上合计113333.30元;四、请求判令被告广州市大文豪发展有限公司、杨俊莹、黄纬、霍达共同向原告双倍返还经营期间保证金、设施使用和综合管理保证金合计120000元;五、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广州市大文豪发展有限公司、杨俊莹、黄纬、霍达共同承担。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大文豪发展有限公司反诉请求为:一、请求判令吴春宇向广州市大文豪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20日期间拖欠的租金、综合管理费、设施使用费、水电管理费合计1482886.3元;二、请求判令吴春宇向广州市大文豪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3月6日至吴春宇清偿拖欠的租金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以各月欠付租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自当月6日起计至欠付租金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20日为463220.18元);三、请求判令吴春宇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6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徐红伟、王盼 联系电话:020-83005839、83006097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