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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4465号原告宋林与被告李光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8 16:04:33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4465

李光辉

原告宋林与被告李光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文书。民事裁定书内容: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期间各类损失99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62616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民一庭,房志红,陆潇瑜电话:83006163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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