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4533号原告江日球与被告陈哲、五河县博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8 16:04:5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4533号
陈哲:
原告江日球与被告陈哲、五河县博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文书。民事裁定书内容: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修车费用366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年6月26日16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民一庭,房志红,陆潇瑜 电话:020-83006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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