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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6235号原告黄洲诉被告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8 16:06:06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6235

李明:

原告黄洲与被告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6022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为: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13975.88元,共计193975.88(20220101日起暂计至20240301日,实际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二、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2万元;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62014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民一庭,张智荣、陈会莹,电话020-83006151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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