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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3311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谭秋勤信用卡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8 16:28:11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0103民初3311

谭秋勤: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告谭秋勤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依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3民初3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谭秋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63952.13元;2、被告谭秋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支付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按《华夏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利息不计收复利和罚息,且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总额不超过以信用卡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结果)。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本案受理费699.50元,由被告谭秋勤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四二十八

联系人:家事少年庭,陈枫杜烨,电83006174、8300517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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