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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6332号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诉被告黄月香信用卡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8 16:31:41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6332

黄月香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诉被告黄月香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依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及证据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本金116968.31元,手续费1999元,利息49703.31元,违约金7959.07元(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暂计算至2023415日,自次日起的利息和违约金、手续费按照《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共计人民币194629.692、对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2461710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二十八

联系人:家事少年庭,陈枫杜烨,电83006174、83005817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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