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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03民初25471号原告广东金百汇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小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8 16:58:45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25471
 
刘小萍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金百汇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小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3民初25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刘小萍向原告广东金百汇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的租金17786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当月所欠租金为本金,其中2023年1月为9000元,2023年2月为28294.5元,2023年3月为46106.5元,2023年4月、5月每月为47231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从每月的第六个工作日开始计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违约金应以所欠本金为限)。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刘小萍向原告广东金百汇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遗留物的搬运费用6500元。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刘小萍向原告广东金百汇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6月1日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场地占用费(按每月9886.5元计算);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至被告将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97号7栋203、204室物品搬离之日止的场地占用费(按每月9886.5元计算),由被告刘小萍按月向原告广东金百汇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四、驳回原告广东金百汇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979.7元,原告广东金百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刘小萍负担7879.7元;本案保全费2746.57元,由被告刘小萍负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原告已预付,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迳付给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李庆伟、雷启鸿   联系电话:83006190、83005822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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