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1476号原告杭秦与被告廖汉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8 17:00:38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1476号
廖汉炎:
本院受理原告杭秦与被告廖汉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廖汉炎支付租金3509元及违约金3509元给原告杭秦;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廖汉炎支付水电费125元给原告杭秦。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廖汉炎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廖汉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杭秦)。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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